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第十五條第一項為:「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該條行政罰具有行政從屬性質。試說明: (一)行政從屬性的概念?(10%) (二)具備行政許可負責人即不罰,該行政許可法理上究屬阻卻違法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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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適用之範圍、客體與水污染防治法有何不同?(15%)競合時,二者如何適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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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美國採行「有限許可證」(Limited Licensing) 作為聯邦漁業行政之限制入漁權方法,試申其機制及涵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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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海域兩法(領海與鄰接區法及專屬經濟海域暨大陸礁層法)若衝突於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傳統習慣國際法,應如何適用渠等法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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