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試問稅捐案件在何時可謂已是「核課確定之案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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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假定一對男女分別有固定所得,且在婚前婚後其數額相同時,試問由於配偶之合併申報的強制規定,為何會使該對夫妻合併申報時應繳之所得稅稅額大於其婚前分別應繳之所得稅稅額的總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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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問如何計算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何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事後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時,營業人應當如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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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謂稅捐之轉嫁?下列那種情形有稅捐之轉嫁,理由為何? (一)土地買賣雙方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13%) (二)土地租賃雙方約定地價稅由土地所有人負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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