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難發生時,船長對人是否負有救助義務,有無報酬請求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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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船舶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試申其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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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百條(受領貨物之效力)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視為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二、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三、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受領權利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試論述貨物損害賠償請求之舉證責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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