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長違反船員法第七十三條各項法律效果有何不同?(25%) 船員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九十三條) 第七十三條(棄船諮詢義務)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第七十六條(罰則) 船長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條(罰則)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或撤銷其船員服務手冊︰ 一、違反船員服務規則或第七十條規定,致造成船舶或雇用人重大損失、海難、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者。 三、持用偽造船員證件或冒名頂替執行職務者。 四、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令者。 五、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者。 六、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者。 七、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者。 八、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私運貨物情節重大者。 九、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十、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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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法第二條之意義何在?(25%) 船舶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公布)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謂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 船舶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二)有限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但其船舶為行駛國際航線者,其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資本為二分之一以上。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其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但其船舶為行駛國際航線者,其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資木及中華民國國民擔任董事之人數為二分之一以上。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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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述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立法目的及行為人舉證責任是否合法、合憲。(25%) 附:該條文規定為:「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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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馬來西亞籍郵輪自基隆港出海後,在公海上發生台灣及乘客遭外國籍乘客強盜財物,試問船長應如何處置?該船返基隆港後,我國司法機關又應如何處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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