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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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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制
科 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 度: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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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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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依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說明行政院及立法委員(含黨團)如何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25%)
二、立法院對於議案之審議,採取屆期不繼續審議原則,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加以說明。(25%)
三、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法律制定案應撰「總說明」,請分別說明「總說明」之內容及其功能。(25%)
四、何謂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訂定須符合那些要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加以說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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