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美國、德國及日本等四國,關於國際法在國內法上的效力之實踐如何?試申述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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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海國得否在專屬經濟區或公海上對於其他船籍國的船舶之油污染意外事件採取必要處置,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其海岸或其他相關利益遭受污染損害,有無國際習慣法或公約加以規範?試論述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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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盜乃萬國公罪,任何國家均可加以逮捕處罰。在 1958 年公海條約中規定各國應合作取締,防止海盜行為。A 國是公海條約締約國。A 國檢察官將海上警察所逮捕海盜嫌疑犯 X ,依公海條約之規定加以起訴。但是另一方面,法院以 A 國刑法對海盜行為並未有處罰規定為理由,而予駁回,將 X 釋放。問: (一)A 國法院此一駁回判決,依國際法之規定是否有效?(20%) (二)A 國對 X 沒有任何處罰而將之釋放,A 國是否負國際責任?(20%) (三)1958 年公海條約第 14 條及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00 條之規定,對前述(一)、(二)之問題有何影響?(10%) 註: 公海條約第 14 條 各國應盡量合作,取締公海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之其他處所之海盜行為。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00 條 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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