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規定,虞犯事件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有關少年虞犯行為是否應由司法直接介入處理,向來存有不同觀點,試就其正、反意見及折衷觀點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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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而該法第 32 條則規定,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的基本精神,析述此二規定對於少年在調查、審理階段之受成人陪同在場權,有無寬嚴不一之情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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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受收容或羈押之少年,應分別收容或羈押於何處?其立法用意何在?試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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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隱私權有何特別保護規定?試列舉之並概述其立法用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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