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一)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二)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先行」主張之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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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一)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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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但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亦有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護。試列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並分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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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各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就刑事案件設計有從刑事程序中回流依保護程序處理之二種機制,試分述其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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