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除可行政委託外,尚有法律委託、行政助手等型態。試分別舉例說明各該三項委託之概念及其區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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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形,訴願機關應如何決定?試說明之: (一)主管機關核發甲建築執照,而鄰居乙認為該執照違法,乃提起撤銷訴願,於訴願期間因法律變更,甲不得取得該建築執照。(15%) (二)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發明專利,遭駁回後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甲對於請求專利之內容予以修改或提出新的引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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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申論下列各條文修正或增列之理由及意義 商港法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之一(廢棄物之清除) 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 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由商港管理機關,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管理機關逕行清除;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第十六條之二(海難、擱淺或沈沒之應變措施) 船舶在商港管轄地區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漂流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海域。 前項情形,必要時,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商港法修正前條文 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 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由商港管理機關,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管理機關逕行清除;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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