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人員於發現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試說明該搜索權之性質與其要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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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對於參與違反行政義務者之處罰,是否因其參與之型態之不同而為不同處罰?或應採取「單一行為人概念」之規定?何者較妥?(15%) (二)若欲處罰違反秩序之參與者時,應具備哪些要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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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申論下列二條文之異同(50%) 船員法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僱傭契約之簽訂核可及認證)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在國內應送請主管機關核可,在國外應送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 前項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國內無航政機關或國外無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地區,雇用人應於到達船籍港三日內補辦僱傭契約驗證手續。 海商法修正前條文 船舶所有人僱用海員,應簽訂僱傭契約,該項契約經雙方同意簽訂之。在國內應送請航政機關,在國外送請中華民國領事館認可,僱傭契約修正或終止時,亦同。 國內無航政機關或國外無領事館之地區,應於到達船籍港二十四小時內補辦認可手續。 海員依法令須備具規定資格及證明者,其僱傭契約之簽訂,以合格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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