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在臺北市文山區傷害乙,嗣後於同年 2 月間在基隆市傷害丙。經乙、丙分向犯罪地派出所提出傷害告訴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亦分別偵查乙、丙告訴之傷害案。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 3 月對甲傷害乙之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傷害罪公訴,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得管轄甲傷害丙之案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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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涉犯詐欺罪,經偵查後獲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如同一告訴人另以甲可能有共犯乙為由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否偵查甲、乙共犯詐欺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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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涉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偵查中於具保停止羈押後,具備何種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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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解送警局後,司法警察官在何種情況下,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何時得逕行詢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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