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是 A 腳踏車所有權人。A 腳踏車市價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乙未經甲的同意,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出賣 A 腳踏車於丙,約定價金 3 萬元,並約定於乙之住處交付 A 腳踏車。丙至乙之住處,乙亦未經甲的同意,即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將 A 腳踏車所有權移轉於丙。丙為此共花費來回交通費用 2000 元。丙並不知乙無權代理 A 腳踏車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一事。甲拒絕承認 A 腳踏車買賣與 A 腳踏車所有權移轉。甲請求丙返還 A 腳踏車,丙遂將 A 腳踏車返還於甲。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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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是 A 屋所有權人。甲日前將 A 屋出租於乙。乙在 A 屋內燒炭自殺而身亡。A 屋原本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但 A 屋因乙燒炭自殺一事,其目前市價僅 500 萬元。甲將 A 屋出賣於丙,約定價金 1000 萬元。丙支付 1000 萬元價金於甲。甲交付 A 屋,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丙。丙不久後得知,乙在 A 屋燒炭自殺身亡一事。試問丙請求甲返還 1000 萬元價金,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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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是 A 地所有權人。乙是甲的單獨繼承人。甲出賣且交付 A 地於丙,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其後死亡。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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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何謂訴訟參加、主參加訴訟?其效力各如何?(10 分) (二)甲自認為 A 屋所有權人,起訴主張乙為無權占有人,訴訟繫屬中,若丙主張自己始擁有 A 屋所有權,試問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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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民國 89 年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作了那些修正?(10 分) (二)甲曾匯款 400 萬予乙,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惟事後甲主張與乙締結之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故乙受領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甲向乙主張民法第 179 條返還 400 萬元。試問就是否「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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