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 字第 111038335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5 期 相關法條: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 第 1 條(111.08.17) 期貨交易法 第 65 條(108.01.16) 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第 1、2、3、4 條(111.08.17) 期貨風險預告書 第 1、2、3、4 條(111.08.17) 要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期貨 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及「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
全文內容: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 行記載事項、期貨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及期貨選擇權風險 預告書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三二五○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 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