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一 字第 111002205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 旨:為避免檢察官或法院借提受矯正教育少年時日過久致影響其受教權,有關
少年矯正學校、檢察署(官)權責處理事宜
主 旨:為避免檢察官或法院借提受矯正教育少年時日過久致影響其受教權,建請
轉知所屬少年矯正學校、檢察署(官)依權責妥處,以維少年權益,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11 年 5 月 19 日院台司字第 1112630213 號函送之
111 司調 12 調查意見辦理。
二、少年矯正學校於執行少年之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時,如遇檢察官或法
院因偵查或審理案件需求借提少年時,建請函知原裁定法院或指揮執
行之檢察官。
三、少年經借提如逾一月,少年矯正學校除按月函催借提機關儘速解還外
(貴部矯正署 109 年 1 月 20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0320 號
函參照),為避免影響少年之受教權及聲請免除、停止感化教育或假
釋等權益,函催時建請一併副知原執行法院或檢察官,俾利其了解及
另予妥處。
四、執行檢察官如知悉執行有期徒刑少年,有因案借提暫收容於少年矯正
學校以外之矯正機關,期間逾 2 月者,建請聯繫借提法院或檢察官
儘速解還,並持續聯繫處理情形,以維少年權益。
五、檢察官如因偵辦案件有訊問執行矯正教育少年之必要時,建請參照檢
察署辦理遠距視訊相關法規,審酌採行遠距庭訊之可行性,以避免因
借提寄押期日過長,影響少年權益。
六、另為利檢察官或法院以遠距庭訊代替借提,建請少年矯正學校協助提
供相應之設備與配合庭訊期日安排,俾利少年在校進行庭訊。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