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公告文號:金管證期字第 1110382749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3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期貨交易所暨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所暨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配合法制用語,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期貨交易所與
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另本辦法訂定時之權責主管機關
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本會
」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第 4 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
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 5 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定其非股東(會員)董事、監察人
之名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董事、監察人名單,檢附符合第三條且並無前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