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8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959號公告及110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00241521號公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線上申請,原有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成立及父母協議變更登記等事由。為簡政便民,內政部本次依戶籍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公告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的戶籍登記項目,擴大服務對象。
參照內政部111年6月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2236號公告事項第2點,當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一方因死亡或受監護宣告情形,須變更登記者,若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可以分別以生存或未受監護宣告的一方為申請人,於另一方的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辦竣後三十日內,就能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所查核戶籍資料,確認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已辦竣後,就會辦理變更登記,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於方便的時間到任一戶所辦理戶口名簿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