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配合新修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外籍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以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等情形。考量其因遭家暴受到傷害,或在臺孤立無援,或須承擔我國籍未成年子女教養責任,而且是有心加入我國社會,所以修正該標準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而適用較寬鬆的上課時數規定,為七十二個小時。
由於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已規範在新修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以同標準第7條歸化測試合格分數的適用對象,就刪除了相關文字,而直接以該法第4條第1項的身分,適用六十分的合格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