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公告文號:國全動管字第 1110145576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0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辦法草案總說明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以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華總
一義字第一一一○○○四五九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
中第四條規定,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
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有關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茲為落實本條例上開規定及作業實需,
爰擬具「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召集獎金核發對象、條件、金額及發給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召集次數計算基準。(草案第四條)
五、後備軍人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員額之核定公告、申請資格、申請方式、申請期
限、受理審核單位及作業。(草案第五條)
六、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未依召集令報到或完成訓練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六
條)
七、召集獎金發放之預算編列及發放單位之預算申請期限。(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接受教育召集:指年度領受五日以上之教育召集令,並依令報到完成
訓練者。
二、接受臨時召集:指年度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滿二十九日以上者
。
三、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指後備軍人依其意願報名接受教育召集者。
第 3 條 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自第五次完成訓練後,每次由召訓
機關或部隊頒發召集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第 4 條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滿五日並完成訓練者,以一次計算。但接受十四日
教育召集並完成訓練者,以二次計算。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滿二十九日以上者,以一次計算。但年度因演習或
戰備訓練月接受召集訓練之日數,列入接受臨時召集之訓練日數計算
。
第 5 條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員額,由國防部依年度計畫選充缺員需求,於當年度一
月二十日前核定,並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公告之。
志願接受教育召集者,以退伍後未滿十二年、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
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犯罪前科、符合常
備役體位標準及未納入當年度教育召集對象之後備軍人為限。但國防部得
視軍事需要,酌增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年限。
第一項員額公告後,符合資格之後備軍人得於各梯次召集前六十日,以書
面方式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
備服務中心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召集日前四十日,
將審核結果送達申請人。
第 6 條 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因故無法報到或完成訓練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二、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驗退。
三、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申請提前解除召集。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得再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
第 7 條 召集獎金發放之預算,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編列,並由召訓機關或部
隊於每次召訓前十日完成預算申請作業。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