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八)日公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微型電動二輪車新車投保年期為五年、舊車為一到五年的規劃,修正未到期保險費的計算方式。
金管會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劃新車投保年期為五年,舊車投保年期為一年到五年,然而現行未到期保險費的計算方式,只適用於保險期間最長為二年期的保險契約,為使有法定事由得終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的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能更明確,相關規定即有修正的必要。
金管會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草案第5條第1項第2款明定,未到期的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未經過年度的保險費全數退還。當年度不足一年的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的保險費,依照同項第1款退費方式辦理。另因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與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已合併設立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本次併同修正同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