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民法官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647 號 委員提案第 2854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廖婉汝
連 署 人:溫玉霞
陳超明
萬美玲
葉毓蘭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怡玎
徐志榮
吳斯懷
林思銘
翁重鈞
許淑華
張育美
林奕華
鄭正鈐
魯明哲
陳雪生
楊瓊瓔
呂玉玲
案 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 22 人,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彰顯國民
主權理念,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國民法官
法》雖然立意良善,然而,該法內規範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之權利義務似
有疑義,「國民權利與義務」為我國憲法所規範,不應另立法規規範國民
之權利義務。爰提出「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國民主權及
被告訴訟權得到明確與充分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美國之陪審團制度為明定於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美國憲法修正案
第五至第七條之規範。依據我國憲法第十六至二十一條規定,國民權
利義務為請願、訴願及訴訟、參政、應考試服公職、受國民教育及納
稅、服兵役。「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並非
憲法規範之事項,將其視為國民權利及義務,似有牴觸憲法之虞。
二、《國民法官法》之意旨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屬政府需
盡之職責,非國民需強制執行或限制的作為。
三、且針對相關違反事項亦有有期徒刑與罰金相關處罰,將國民法官提升
至「權利及義務」,做為「強迫中獎」之責任加諸於國民,反而可能
造成國民對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恐懼。
四、爰提案修正《國民法官法》第三條,將「權利及義務」之規範修正為
遵守本法之權利義務,使國民主權更能得到明確保障。
第 3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
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
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者,參與刑事
審判需遵守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
為之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