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09105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院臺法字第 1110009105 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定自一百 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院 長 蘇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