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公告文號:台內地字第 1110263509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原名稱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係內
政部於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依職權訂定,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授權規定,修正為本辦法現行名稱並修正全文,作為辦理市地重劃
之依據,歷經十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施行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因應重劃後
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區情形,靈活運用抵
費地,爰擬具本辦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放寬抵費地處分限制,除公開標售外,得
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
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
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
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
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
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
況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
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