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公告文號: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3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4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
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考量義勇消防(以
下簡稱義消)大隊長身負領導統整轄下各義消組織之責,且多為升任總隊幹部儲備人
選,應具有相當職務歷練,修正其遴聘資格;另部分消防機關未設大隊或中隊,為利
其分隊長、副分隊長之遴選,增訂由總隊為之,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第 5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
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
講習班以上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由總隊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
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副大隊長,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
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
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經基礎幹部
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未設大隊或中隊者,由總隊遴選,報請
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
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
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
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