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規委會 字第 111015421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6 期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 9-1 條(111.01.05)
要 旨:依據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國防部現役軍人
服裝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
主 旨:訂定「國防部現役軍人服裝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發放對象: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所屬現役軍職人員。
二、發放條件:
(一)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二)從事警衛、膳食、運輸勤務人員不予發放。
(三)依法辦理全年度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不予發放。
(四)年度內調任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或初任官(職)未滿一年人員不予發
放。
三、發放金額:
(一)任官(職)滿一年,未滿二年:自第二年起發放新臺幣四千一百三
十四元。
(二)任官(職)滿二年,未滿三年:自第三年起發放新臺幣六千四百七
十元。
(三)任官(職)滿三年以上:自第四年起發放新臺幣九千八百六十元。
四、發放方式:每年一月一日得以匯款方式,匯入國軍人員個人郵局或金
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