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公告文號:總處培字第 11130271993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2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修正發布第八條。有關國內進修費用補助,現行本辦法僅就公餘進修訂有補助
規定,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培育優秀專業人才,增訂選送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
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補助之規定,另配合機關名稱變更與省政府虛級化,爰修正本辦法
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經行
政院專案核准者,得予以補助,及選送公餘進修公務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
受補助上限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現行省政府已虛級化,修正準用機關。(修正條文第九條)
第 3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
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進修
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
、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第 8 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
定,予以補助。
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因應國
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