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廳少家一 字第 111001894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11-1 條(111.05.04)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83-1 條(110.12.15)
兒童權利公約 第 1 條(78.11.20)
要 旨:函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年事件
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
主 旨:所詢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受有行政裁罰之紀錄,是否為少年事件
前案紀錄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1 年 6 月 20 日警署刑毒緝字第 1110003167 號函辦理
。
二、依來函所述,少年因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予以行政裁罰(處以罰鍰或令接受毒
品危害講習),核其行為係為少年持有淨重未達 5 公克之三級或第
四級毒品,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觸犯
刑罰法律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5、6 項規定,持
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需達淨重 5 公克以上,始構成違反刑罰行為
),亦非屬同條項第 2 款第 3 目之「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
之曝險行為,自非需由少年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而無少年事件處理
法之適用,且該案紀錄亦不需依該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辦理塗銷。
惟仍宜注意是否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兒童權利公約保
護兒少隱私等規定意旨處理之必要。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