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公告文號: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25152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外國專業人
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
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資格及審核依據。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
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九日。本次為因應線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並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
政效率,爰於本辦法第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申請從事藝術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
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勞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
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
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