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公告文號:台財關字第 111101792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4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規則於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
三次修正,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量
現行實務核轉「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之外交部單位,不限外交
部禮賓處(原為外交部禮賓司,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組織改造更名),爰擬具本辦
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刪除「禮賓司」文字,以符實際。
第 7 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應填具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一式四份,送由外交部受理
核轉。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領館及其人員之申請案件,得送由駐在
地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核轉。
駐華外交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自用物品,應經由其所
屬機構辦理。
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之格式由外交部統一製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