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公告文號:環署化字第 1118116406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6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授權訂定,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
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管之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法之用詞,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考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已有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應公開之內容及方式等作業程序規定,爰明定其公開作業程序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四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定應公開之相關
資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
告列管之物質。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
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
編撰該新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公開內容、方式,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
計畫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