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54 號 委員提案第 2874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林昶佐
連 署 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莊瑞雄
陳明文
莊競程
吳秉叡
洪申翰
管碧玲
陳素月
林宜瑾
王美惠
賴品妤
吳思瑤
黃國書
張宏陸
案 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鑒於行政院新聞局 2012 年 5 月 20 日組織
調整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原有關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
及廣播電視節目在台灣之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等業務之
許可,皆由文化部承接為主管機關,為使條例內容符合現狀。爰提具「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 明: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於 2012 年 5 月 20 日改為「行
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原本國際新聞業務轉由外交部承接,大眾媒體
與影視產業業務則由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新聞局既以廢止,相關法規應配合現況予以調整。
第 37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