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七)日修正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並表示,由於數位身分識別證已暫緩換發,所以國民身分證的收費數額就再依先前的數額來收費。
內政部說明,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請求行使製給複製本,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的請求,就其蒐集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又參照戶籍法第5條之1及第65條規定,戶籍資料包含電腦儲存媒體資料,本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因此,放寬當事人得申請本人的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且申請對象不限於過世親屬。
內政部指出,為明確收費規定,而增列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可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但若有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則應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