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公告文號:交路字第 1115008409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6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六十三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
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配合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九條,增訂大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
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行為。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
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
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
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
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
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