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128 號 委員提案第 2876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洪孟楷
連 署 人:廖國棟
李貴敏
翁重鈞
溫玉霞
孔文吉
林德福
江啟臣
羅明才
林奕華
林為洲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賴士葆
萬美玲
林思銘
案 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 17 人,有鑑於為完善我國行政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目
的,強化空(氣象)、海(海象)、地(地震)、天(氣象天文)等地球
環境科學觀測及其預警和通報作業,以及對於是類資訊再與我國農業、國
防、水土保持、公共衛生、搜救、公共運輸、科技及教育研發,以及產業
與應用經濟等政策規劃、法規擬訂之機關行政量能。爰擬具「交通部中央
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一、草案第一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草案第二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法定權限職掌。
三、草案第三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署長、副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四、草案第四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五、草案第五條:規範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得為相關加強研究之規劃,設氣象科技研究
中心。
六、草案第六條:為求業務所需之預備,爰參照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三
條規範,訂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依法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七、草案第七條:為求測報之必要,爰參照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
範,訂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
八、草案第八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九、草案第九條:本法施行日期。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
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及遙測相關業務之
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
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
、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及變遷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
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與應用推廣。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
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加強研究氣象災害及氣候變遷之預報方法與警報技術,得設氣象科
技研究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
調用之。
第 7 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 8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