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提升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的遵法性,提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的資格條件及專業素質,並強化徵求契約訂定的合理性及監理資訊。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於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條之1第2項增訂,重大違反委託書規則情事經金管會處分者,包括價購委託書、利用他人名義取得、將徵求的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的委託書出席股東會,及不符徵求人資格等四類,於一年內不得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同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並增列違反者所代理的表決權不予計算。
金管會說明,為了提升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的專業能力,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1項第2款,增訂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的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股務作業或辦理徵求事務實務經驗,且辦理徵求事務的人員應參加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另外,同規則第7條之2則增訂從業人員應符合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職能測驗相關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在強化徵求契約訂定的合理性及監理資訊上,本次修正另增訂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在契約中訂明報酬,並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定期檢視契約內容地合理性,每年重新簽訂契約。而考量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需有充分時間因應相關資格條件及徵求事務相關契約的訂定所需作業時間,於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4條增訂緩衝期,新制將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