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407 號 委員提案第 2874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吳秉叡
賴瑞隆
連 署 人:蘇治芬
陳明文
黃秀芳
吳玉琴
陳秀
陳素月
劉世芳
郭國文
江永昌
王美惠
張廖萬堅
劉櫂豪
賴惠員
邱泰源
案 由:本院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吳秉叡、賴瑞隆等 17 人,為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
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
化」之相關規定,爰擬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
文修正草案,修正檢察機關用語之文字,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