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陸海空軍刑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3 日第 3808 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陸海空軍刑法於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除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
難以回復之傷痛外,亦斲傷部隊戰力,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
,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另增列第一項
第五款,就有第四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並配
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保障國家軍事及社會大眾交通安全。
第 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
五、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