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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為司法喝采!最高法院裁定再審后豐大橋案
編著譯者:
謝碧珠
出版日期:
2018.03.23
資料來源:
台灣 ETtoday 新聞雲 2018 年 3 月 23 日
頁 數:
2
點閱次數:
601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謝碧珠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裁定再審
;
證據能力
;
證據力
;
再審理由
;
自為裁定
中文摘要:
在台灣司法史上,對於開始再審之聲請,過去最高法院縱然一再認為抗告者有理由,向來也只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413 條前段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要求原審更為裁定,從來不會依該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以要求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 (106.11.1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174 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1 年度聲再字第 14 號 刑事裁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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