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理院;判例;習慣;條理;國會 |
中文摘要: |
翻讀民初法制史籍,自民元大理院開院以迄民國十七年(1912-1928)閉院為止,正值內亂頻起,政壇多事之秋,國家體制尚未完整建立,成文法典多未頒行,新舊過渡不濟,有關司法裁判,刑事或援引脫胎自晚清《欽定大清刑律》的民國《暫行新刑律》;民事或暫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或經酌採習慣、條理等日積月累編為判例,以填補法律的不足,因此,判例在這個時期,對於司法審判極具影響力。今人如想探究在那樣的烽火年代,民事審判法源如何而生?判例在法學方法上如何運用?判例的風格及其對後世的影響為何?尤其,如果想進一步深入瞭解該期間法制發展與社會變遷的互動關係,就必須審慎地針對大理院時期的裁判文書予以確切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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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大理院民事判決的法源與替代性 一、大理院民事判決的法源依據 二、大理院司法實踐中的立法契機 參、大理院判例在法學方法上的運用 一、《大清現行刑律》如何換裝成民事審判的法源依據? 二、大理院時期的「判例」是否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三、《大清民律草案》的性質與地位宜如何看待? 肆、大理院判例的風格及其評價 一、因時因地而異的判決風格 二、大理院判例在形式、制定和內容上的特色 三、大理院判例的時代意義及其評價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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