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消息傳遞責任;關係論;Dirks;Newman;Salman |
中文摘要: |
本文在既有文獻的基礎上,以 Newman 案為中心,介紹美國內線消息傳遞責任的晚近發展。我國實務對於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之適用,絕大多數見解並不認為需以傳遞人有義務違反情事為必要,而產生若干難解案例。然若檢視證券市場本質及參與者之心態,資訊不對稱實為證券市場常態,即可得知內線交易所防杜者,並非所有資訊不對稱情事,毋寧為不當資訊優勢之創造。由此角度切入,則可明瞭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應以消息傳遞人違反受託義務為前提。在此一脈絡下,美國法上 Newman 案以來之案例法發展,將可作為我國借鑑,思考劃定我國正當及不正當資訊優勢之界線所在。 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16 年 12 月作成 Salman v. United States 判決,以及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 2017 年 8 月做成 United States v. Martoma 判決,本文改寫並更新其中若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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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內線交易規定之性質分析 一、市場論或關係論? 二、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之適用疑義 參、美國法上消息傳遞責任之新發展 一、Newman 二、Newman 後續發展的觀察 (一)與 Dirks 的關係 (二)內線消息餽贈的適用 (三)民、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有別 (四)消息傳遞責任於私取理論之應用 肆、我國消息傳遞責任現況的觀察 一、現行消息傳遞責任要件有所不足 二、消息傳遞責任應以受託義務違反為要件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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