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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基本權衝突為例,檢視最高法院對於真正惡意原則之(不)繼受
編著譯者:
張志偉
出版日期:
2019.12
出 版 社:
台灣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 S B N:
9789865407308
集叢名稱:
民主法治的經驗與見證-江義雄教授七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
頁 數:
27
點閱次數:
1683
下載點數:
10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張志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人格權
;
言論自由
;
基本權利
;
利益衝突
中文摘要:
本文擬先就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範圍作界定,蓋若欲就兩者間基本權衝突作衡量與分析,其前提即在於必須先確定各自保障範圍,才能理解基本權間是如何有衝突與矛盾之處;其次則一般性地提討關於基本權衝突的解決模式與途徑,以作為進一步探究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特別是名譽權間基本權衝突的構造與衡量的前提;再者,以我國最高法院就人格權與言論自由衝突案件繼受美國法上「真正惡意原則」為例,分析其操作基本權衝突時之解決模式,並參考德國法上對於類似案件所採取見解,評析其繼受之正當性與合理性;最後則指出,在基本權衝突之案型中,應以利益衝突類型作為操作法益衡量的出發點。
目 次:
壹、問題提出與論述步驟
貳、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保護範圍
一、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二、人格權之保護範圍
參、基本權衝突的結構與解決模式
一、相關法領域的規範調和機制
二、基本權衝突之結構分析
三、基本權衝突的解決模式
肆、人格權與言論自由權間的衡量
一、美國最高法院「真正惡意原則」之意涵與其衡量結構
二、德國憲法法院之交互影響理論與個案衡量
三、最高法院所(不)繼受的真正惡意原則
伍、結語:以利益衝突類型作為操作法益衡量的出發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1、18、21、22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8、184、195、224、410、513 條 (108.06.19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10、311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64 號
釋字第 399 號
釋字第 445 號
釋字第 490 號
釋字第 509 號
釋字第 554 號
釋字第 577 號
釋字第 587 號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56 號
釋字第 666 號
釋字第 728 號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7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70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85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36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108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54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價值秩序」作為憲法學的基本概念
表現自由與名譽毀損-評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刑事判決
論基本權的規範結構
基本權利:第五講 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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