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侵權行為;個別責任;危險責任;現實法制;思考方式;賠償制度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行侵權行為法制,係師法德國制度,亦即於民法貫徹過失責任主義,至於危險責任,則完全委諸特別法而發展。因此,有關危險責任之修正,是否仍應如同德國法制一般,即採取嗶純個別責任類型之特別立法,並揚棄一般條款之承認及適用,則頗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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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德國損害賠償法」之規範圍意義 1.「德國損害賠償法」之由來 2.「德國損害賠償法」之發展過程 3.「損害賠償法」之規範地位 三、參事官草案與危險責任 1.參事官草案之構想及內容 2.參事官草案與危險歸責原理 3.參事官草案關於危險責任之主要修正內容 四、德國危險責任法之發展過程與「損害賠償法」 1.民法成立前已有之危險責任類型 2.參事官草案前之危險責任類型 3.參事官草案後之危險責任類型 五、對參事官草案之批評 1.德依齊之一般條款說 2.柯茲之一般條款說 3.柯麥勒之類型化說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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