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託;信託法;商業信託;交易成本;經濟分析;信託財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代理;委任;公司;受益權;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名義所有權;實質所有權;有限責任;對世效力 |
中文摘要: |
各國法學界對於信託法的性質素有重大爭議。鑑於傳統分析方法並不適切釐清此一爭議,本文乃從經濟與功能觀點,說明信託法的基本原理,並剖析商業信託的相關法制。本文首先討論國際公約與外國法制的發展經驗,以凸顯有關信託法律性質的各項爭點,如授權行為的法律定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受益權的具體內涵、受託人的注意義務等。然後再取交易成本的分析架構,說明信託法律關係的契約屬性,並闡明如何以交易成本概念進行分析。依此觀點,本文再逐一檢視信託的各項基礎法律關係,包括當事人間的內部關係、當事人與債權人的外部關係、信託財產其債權人的關係等,以歸納出信託法的原理與功能。 簡言之,信託法的經濟功能在於:當事人可藉著它創設一套獨特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它將信託財產獨立切割出來,一方面納入較完整的經營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做為清償特定債務的專屬資產。如此一來,當事人與債權人間就形成各種特殊的「對世效力」:有的法律關係創設了物的有限責任;有的法律關係將實體權利予以切割,使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會因破產與否而產生不同的歸屬效果。為說明信託法的功能,本文從交易動機、資訊地位、財產控制、監督能力、協商成本等觀點進行分析,並引我國及美國信託法中的各項具體規定做為佐證。整體而言,信託法的制度規定在此種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發揮關鍵性的協調功能,因而降低某些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可彌補其他傳統法律關係(如代理)的不足。本文其次探討商業信託法制,即信託法律關係的商業化與組織化,包括公司債受託機構、退休基金、資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等。商業信託公司組織兩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投資人得主張有限責任、財產免於強制執行的保障、受益權得證券化等。另一方面,它之間亦存有差異,如法律主體性的有無、規範詳盡程度不一等。本文接再以我國「契約型」與美國「公司型」證券投資信託法制為例,比較它們在法律架構上的異同,並從經濟觀點說明兩者的組織特性與差異。追根究柢,它們採取不同的管理監控架構(如董事制度的取捨)與規範方式(如關係人交易的限制),不啻是兩種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採取的不同立法規制。從更寬廣的層面來看,它們也對照出一個【契約-信託-公司】的組織化進程,而這正是我們在評估各種法律交易與商業組織的良窳時應謹記者。
|
目 次: |
壹、前言 貳、信託法的性質與基本爭議 一、有關信託法律關係的定義-以歐盟與與海牙規約為例 二、授權行為的定位-契約、物權或單方行為? 三、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以加拿大的立法爭議為例 四、信託受益權的性質 五、受託人的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參、本文的經濟分析架構-以交易成本為中心 一、信託法的分析架構-信託法律關係的合意性 二、信託的功能面分析-以交易成本為中心 三、從傳統信託到商業信託-管理機制的組織化 肆、信託法的原理與經濟功能 一、當事人間的內部關係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的法律關係 (二)受託人與受益人的法律關係-受益人的直接請求權 (三)受益人與委託人的法律關係 (四)受託人的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五)小結-類似第三人利益契約 二、當事人與債權人間的外部關係 (一)委託人與債權人間的法律關係 (二)受益人與債權人間的法律關係 (三)受託人與債權人間的法律關係 (四)小結-獨立財產與破產保障機制 三、信託財產與其債權人的關係 (一)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責任 (二)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責任 (三)信託財產與受益人的責任 (四)小結-有限責任法則的運用 四、信託財產與受讓人間的關係 (一)信託財產與轉得人與受益人 (二)信託受益權的追及效力 (三)小結:信託受益權的彈性內容 五、結語-信託法的原理與經濟功能 伍、商業信託法制的分析 一、商業信託法制的特性與發展背景 (一)從傳統信託到商業信託-受益權的大眾化 (二)受託人義務在商業信託的演變 (三)機構受託人的角色與功能 (四)商業信託與公司組織的異同 (五)小結-商業信託靈活與彈性的組織特性 二、商業信託法制在金融市場的運用 (一)公司債受託機構 (二)退休基金 (三)資產證券化 (四)證券投資信託 三、商業信託組織法制的比較分析-以證券投資信託為例 (一)證券投資信託的法律架構 (二)「契約型」與「公司型」證券投資信託的比較 (三)小結-從經濟觀點論兩者的組織特性與差異 四、結語-「契約-信託-公司」的組織化流程 陸、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