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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資產證券化論將來債權之讓與-兼評九十年臺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02.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53 卷 第 10 期
/34-45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855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文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受讓人
;
債務人
;
請求給付之權利
;
債權讓與
;
金融資證券化
中文摘要:
債務人於受通知後方對受讓人負有給付義務,受讓人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方取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利。惟基於債之相對性,通知與否並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債權讓與之原因行為,
目 次:
壹、前言
貳、金融資證券化與將來債權之讓與
參、將來債權讓與之規範、學說及實務見解
肆、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之評析
伍、解決方案
陸、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9 、100、101、102、118、161、294、297 條 (91.06.26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 (89.02.02 版)
破產法 第 108 條 (82.07.30 版)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4 、5 、6 、9 、73 條 (91.07.2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24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43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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