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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公司不法行為之追訴論民、刑、商法之分際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03.1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03 期
/49-6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51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文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司不法行為
;
董監事責任
;
民商合一
;
關係人交易
;
侵權行為
;
證券詐欺
中文摘要:
我國採民商合一法制,許多民法中最基礎的原理原則,被一體適用至商事行為。然而,商事行為具有高度技術及動態性,亟需較高的彈性與自由,針對商事行為所設計的法律規範,應與傳統民法有不同處理模式。另外,刑事責任重於犯罪行為之嚇阻與預防,與民事責任以填補個人損害之目的亦不相同。
本文以公司不法行為,尤其是董監之責任追訴機制為例,說明民、刑、商法性質相異,規範功能亦有區別,不宜混淆。有鑑於此,我國允宜效法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充分釐清民、刑、商法之基本分際,妥善的分工與協調各法律領域。我國應以投資人權益保護及建立完善健全交易市場為目的,以開放、宏觀角度全盤檢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法律規範,釐清多重複雜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損害發生之際,建立更加適當便捷之救濟管道。
目 次:
壹、前言
貳、民、刑、商法之分際-以證交法有關利益輸送之規範為例
參、公司負責人民、刑事責任之追訴與分際
肆、民商合一衍生之不法行為追訴與分際問題
伍、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2、184、244 條 (91.06.26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92.02.06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20、30、157-1、171 條 (91.06.12 版)
公司法 第 23 條 (90.11.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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