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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國初期近代刑事訴訟的生成與開展-大理院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判決箋釋(1912-1914)
編著譯者:
黃源盛
出版日期:
1999.06
刊登出處:
台灣/
政大法學評論
/
第 61 期
/35-86 頁
頁 數:
44
點閱次數:
1047
下載點數:
1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源盛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大理院
;
大理院判決
;
刑事訴訟律
;
刑事民事訴訟法
;
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
大理院刑事訴訟程序判決
;
豫審
中文摘要:
傳統中國刑制發達極早,有關刑事程序制度的形成,在周朝已見其端倪。惟考諸「刑事訴訟」此一名稱,昔日沒有,是繼受外國新法制後才出現的。民國初基,立法機關尚未建立,而刑事犯罪的案件卻縷縷不斷,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以及社會的安全、國家的存立等法益又不得不加以保護;因此,司法審判機關在犯罪的偵查、審判與執行上,為求各類法益的保護,關於刑事程序的發動與進行,必須要疽套新的章法可循。
大理院身為當時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其所為的程序準則乃為下級法院的典範,為深刻瞭解當時刑事訴訟程序的生成與遞嬗之跡,本文首先略陳晚清以來刑事訴訟程序立法的演進過程,因為民初既多援用清季法令,對於清末民初刑事程序法的制訂背景及其內容理應先予釐清。其次,置重心於大理院判決中刑事程序法實證的檢討,並大量援引民元以迄三年(1912-1914)大理院的判決原文,將該等判決中較具代表性與特殊性,且與訴訟法上原則性有關者,分類擇其要旨,加以箋釋,同時分析其所運用刑事程序法則的實態,藉以明其演進的軌跡與承轉的因果關係。
目 次:
壹、序說
貳、清末民初刑事程序立法的曲折與變革
一、《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的胎亡
二、《各及審判廳試辦章程》的催生
三、《法院編制法》的問世
四、《刑事訴訟律草案》的育成
五、民國對清季諸法案的繼承與新創
參、大理院刑事程序判決的特色與案例箋釋
一、公訴原告-檢察官
二、豫審
三、強制辯護與輔佐人的訴訟法理
四、控訴、上告與三審制度
五、上告知利益及於未上告的共同被告
六、附帶私訴
七、自白與自由心證
八、非常上告已有利益於被告者為限
九、大理院的特別權限
肆、結論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31、155、156、251、266、268、361、375、393、402、487 條 (88.04.21 版)
相關判解:
統字第 127 號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511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1 年台附字第 5 號 刑事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 242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軍訴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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