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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金融政策與金融監理法制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04.12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65 期
/34-46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829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文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金融管理
;
金融政策
;
金融監理一元化
;
英國金融監理法制
;
金融監理政策制定權
;
公平會競爭政策
;
金融政策之分工
;
金融法案之分工
中文摘要:
金融監理係指金融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規管理、監督金融機構之制度,自巴塞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發表政策聲明,鼓勵各國政府整合金融監理機構後,世界各國如英、日等國紛採取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制度,我國亦於二○○三年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採取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度。然而,近來行政院有意自金管會首中抽離金融政策制定權,將此權限回歸財政部,此芻議引起熱烈之討論。就金融政策的擬定、規劃乃至統合,在行政部門與獨立委員會間之權責,究竟應如何劃分,此頗值得探討。對此本文擬先說明金融監理一元化法制之背景,再闡明金管會應否擁有金融政策制定權之爭議。另為提供解決類似爭議之借鏡,本文接著討論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執行競爭政策之經驗,然後再評估正反雙方意見之利弊得失,最後就金融政策制定權之權限分配,提出結論與建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金融監理一元化法制
參、金管會應否擁有金融政策制定權之爭議
肆、公平會執行競爭政策之經驗
伍、正反意見之評估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7 條 (36.01.01 版)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6 條 (93.06.30 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91.06.12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1、9、25、28、41、46 條 (91.02.06 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92.07.23 版)
農業金融法 第 7、10 條 (92.07.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61 號
相關函釋:
公法字第 0181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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