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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害之民事救濟
編著譯者:
邱聰智
出版日期:
1972.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2 卷 第 1 期
/167-188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352
下載點數:
8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害
;
人格權
;
不作為請求權
;
妨害除去請求權
;
相鄰關係
;
不當得利
;
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因工商活動的頻繁,都市人口的過密及交通數量的劇增,而造成公害的發生。公害,乃人為之事實活動,廣泛污毀普存於自然界的各種不可量物質,致破壞自然生命層之機能,並從而危害到廣大地區居民以生活上危害之現象,如地層下陷、海洋污染等是。然公害法律問題,與傳統侵害現象不同,並不是孤立性的法律規範,欲求其實務上適切之運用,自有待新法理的開拓與演繹。依我國民法規定,縱可藉擴大人格權保護的概念、靈活運用相鄰關係、再建設損害賠償理論開展公害民事救濟理論,但仍有因果關係認定、違法性判斷、過失判斷等問題須待克服。公害民事救濟理論,只是公害法律對策中重要之一環。更重要的,實為全面性公害立法之及早制定與公害行政之切實推展。因為它不但可使民事救濟及刑事歸責之運用,日趨妥善,而且帶有濃厚的積極性、預防性功能,更可進而推動技術性的防治工作,喚起集體的意志與力量。
目 次:
一、緒言-公害化之緣起
二、公害之概念及特色
三、比較法之概觀
四、我國民法上之根據及其理論基礎
五、實用上難題之克服
六、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195、767、774、793、962 條 (19.12.26 版)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14、33 條 (98.06.17 版)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 4、5、6 條 (89.04.1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64 號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114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71)法律字第 91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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