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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般危險責任與法律適用-以責任主體之論爭為中心
編著譯者:
邱聰智
出版日期:
2004.07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60 期
/137-147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72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邱聰智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一般危險責任
;
法律適用
;
烽炮
;
使用工具
;
加害人
;
危險分攤
中文摘要:
本文以案例研習爲題型,爲言歸正題,有利案例解答之寫作,爰歸納以上所述,作爲本文之結論。基此,則本文結論之重點,殆可扼要說明如下:燃放烽炮,爲從事危險活動,依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以下稱民法本條)立法(修正)理由所述,其燃放之人,應依該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之被害人 A ,依民法本條規定,請求燃放烽炮之甲賠償其所受損害,爲有理由。不過,在民法債編修正之後,頗多學者以爲,民法本條之規範原理,應解釋其爲事業責任,其責任主體之適用範圍,應以事業經營者爲限。
目 次:
壹、問題所在
貳、危險責任之意義
一、危險責任之面貌(槪念說明)
二、危險責任之體態(體系構成)
參、一般危險責任之成立
一、須爲從事危險事業、工作或活動之人
二、須因危險事業、工作或活動致生損害
三、須因事業、工作或活動本身或其使用工具或方法之危險實現而致生損害於他人
肆、爭議與澄清
一、學理上之爭議
二、本文立場及其說明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1-1、191-2、191-3、192、193、194、195、196、197、198 條 (91.06.26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45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消字第 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消保法字第 0910000331 號
相關論著: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邏輯與歸責 (The Logics of Causation and the Liability in Special Torts)
論動力車輛事故之侵權行為責任、責任保險與無過失補償:以經濟抑制理論為基礎(Automobile Accidents: Tort Law,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No-Fault Compens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Deterren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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