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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陸學歷採認的法律羅生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四年訴字第五八二號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許育典
出版日期:
2006.06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83 期
/197-20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00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育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大陸學歷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平等權
;
工作權
;
公務人員
中文摘要:
大陸配偶學歷的採認上,因為學歷的作用是作為求職工作的前提,凡持有國外學歷的我國人民,就足以作為工作權的基本權主體。只是在私人企業方面,其僱用與否,與學歷是否通過國家查認,並沒有關係。而在國家考試方面,本文認為應區分為兩種:一、在證照考試上:證照考試涉及到的是專業能力的問題,甚至基本的讀寫能力也在驗證範圍,故我國國家考試還是要考國文。因此,逕以申請人持有國外學歷而不予採認,侵害申請人應考試的權利。在此,至少應認定准以持有該學歷參與檢定考試,檢測其基本的讀寫能力與基本的專業能力,待通過後始取得參與證照考試的資格。二、在公務人員考試上:公務人員負有國家的忠誠義務,以目前來講,中國與台灣仍處於敵對的情況,持有中國學歷參與台灣公務人員的考試,以國家安全為理由不予採認學歷,較不具有爭議。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判決要旨及理由
參、本案評析
一、問題緣起
二、本案的違反平等權分析
三、本案的其他法律分析
四、本案的立法論觀點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8 條 (36.01.01 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93.05.19 版)
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 7、17 條 (86.10.22 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2 條 (92.10.29 版)
相關判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582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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