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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開發型不動產與 BOT/行政判斷與 BOT 法制-以 ETC 案及京站案為例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0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42 期
/5-36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1261
下載點數:
1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文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BOT
;
促參法
;
ETC
;
京站
;
行政判斷
中文摘要:
BOT 法制以建構公私夥伴關係為目標,然而此靈活彈性關係伴隨複雜而不完整的權利義務內涵,允宜審慎。BOT 強調專業裁量與協商機制,造成行政機關判斷權限的擴增;從依法行政角度來看,應事先納入適當節制,以防止濫權或怠惰。分析 ETC 案原因,一方面紅外線與微波系統之優劣,始終缺乏客觀的評估準則,另一方面對於如何進行協商,未能事先制訂程序規範,所以在形式與實體面均有瑕疵。再以京站案為例,主辦機關未能掌握專案融資真諦與促參法精神,致建構出具有「預收散戶現金」、「資訊揭露不實」與「產權異常複雜」特徵的交易模式,亟待改進。本文乃建議政府對症下藥,頒佈適切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以釐清行使行政判斷的分際。
目 次:
壹、前言
貳、BOT 的基礎理論、契約內容與特性
一、從民營化到公私夥伴關係
二、BOT 契約的基本概念
(一)BOT 的定義
(二)BOT 契約的內容
(三)BOT 契約的特性
參、BOT 的法制設計與行政判斷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訂定
二、BOT 法制的演進趨勢
(一)管制機構的建立
(二)管制方式的選揮
(三)爭議解決與重新協商的規範機制
三、小結
肆、從 ETC 案及京站案論行政判斷
一、ETC 案
(一)甄審公告及營運契約的法律性質
(二)營運契約的效力問題
(三)公益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審查
(四)技術評比的基準:諸法皆空?
二、交九京站案
(一)「使用權」買資的法律性質
(二)投資人保護的相關議題
(三)道德風險的產生
(四)交易架構的選擇:自由自在?
三、行政判斷於 BOT 法制的地位
(一)行政判斷 vs.判斷餘地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加強
(三)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分工與角色
伍、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1、142、150、159、163 條 (94.12.28 版)
政府採購法 第 50、56、57、74、99 條 (91.02.06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87.10.28 版)
民法 第 227-2、345、421、423、429 條 (91.06.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92.06.25 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11、16、18、42、44、45 條 (90.10.31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19 號
釋字第 418 號
釋字第 55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239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停字第 122 號 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52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TC 衝擊效應(二)ETC 裁判與行政契約-兼論德國行政契約法制之變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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